律师您好,有一个员工于11月10号提出书面离职,离职申请上注明最后上班日期12月9号,于三天内办理完离职手续。这员工于12月10日到公司办理离职手续途中被机动车撞成重伤,辞职路上发生意外能算工伤吗?
您好,很高兴回答您提出的关于工伤认定范围的问题,工伤,又称为职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患职业病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5、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所以,你提出的情况,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清楚的,可以来电话向我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