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06年到公司,合同已于2012年11月到期,但是公司没跟我续,12月份我去找老板续合同,老板告之,因有请假不续了,说找着工作之前就先上着,就这样了。请问我要怎么办?怎么维护自己的利益?如果某天老板让我走人,我要用哪些方面来维权,如果一直不说让我走,就让我一直上着班,有什么影响?劳动合同不续签该怎么办呢?
您好,关于续签劳动合同的问题,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合同是应该自动顺延的。
1、各个单位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单位规定请事假连续或者累积超过多上时间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终止合同的前12个月平均《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所以补偿金=(前12月的工资相加)扣除有工资的月数*工作年限。
2、劳动合同的主体是不能变更的,比如合同时间。
你这个应该是因为哺乳期自动顺延。如果非要按照续签算的话有点勉强。
如果还有异议就得申请劳动仲裁了,比较麻烦。
3、你现在自动不去单位是单位做希望看到的结果。
因为合同已经到期了,就自动终止。你可以跟单位协商一下补偿的问题。
如果您还有什么需要咨询的,可以与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