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单位和我签订了两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3个月的试用期,这符合法律规定吗?还有,单位还说如果我在试用期内表现不好的话,他们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律师,单位能否随意解除试用期员工的劳动合同呢?
您好,很荣幸能够为您解答关于试用期的问题。
《劳动法》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6个月,《劳动合同法》对此作了具体区分: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许多用人单位都认为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实际上这是一个认识上的误区。
滥用关于试用期的单方解除权,常常是用人单位方面容易出现的问题。
其表现是:在没有约定试用期,或者试用期的约定违法,或者已过了试用期的情况下,仍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
由此而产生的争议纠纷,仲裁和诉讼时单位必然会败诉。
因此,必须提出一个忠告:试用期内不得随意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如果您还需要咨询其他法律问题的话,随时可以电话联系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