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在2008年的时候加班了一段时间,当时单位承诺有相应的加班费,但是一直都没有发给我们。到了今年我准备辞职,所以向单位索取,但是单位说是2年之前的了,不再发了。请问二年前的加班费,可以向单位主张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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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规定的影响,即用人单位保存工资支付凭证的最低年限为二年,因为超过二年无法出示工资凭证,所以不应当支持。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三、所以,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劳动者能够提出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有二年以前的加班证据的,用人单位不提供该证据的,就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这个不利后果就应当包括劳动者加班费要求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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