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纠纷中虚假陈述如何认定
实践中对于怎样认定当事人可能存在虚假陈述可以从“有无客观证据证明其陈述虚假以及其自身陈述前后有无矛盾”入手。结合本案来看,对于原告虚假陈述的认定,主要抓住了庭审中原告对被告两次还款的辩解陈述中无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且陈述前后矛盾,此外,被告又可以提供相互印证的证据予以证明还款主张,所以可以认定本案原告存在虚假陈述。另外,实践中一些合同纠纷、借贷纠纷,一方当事人私自修改或添加合同、借条内容,据以进行和事实不相符的陈述影响案件事实查明,进而到达利己目的,对于此类虚假陈述可以对关键证据形式或内容进行鉴定,在结合其他证据和当事人陈述,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假陈述行为。
二、 虚假陈述应承担什么责任
虚假陈述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保证书应当载明据实陈述、如有虚假陈述愿意接受处罚等内容。当事人应当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捺印。”中看出,我国法律还未具体明确虚假陈述所要承担的责任内容,所谓的处罚是训诫、罚款、拘留还是仅就案件本身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就目前司法实践来看,对于一般的虚假陈述当事人所要承担的责任主要是:承担其虚假陈述所带来的不利后果,如对其相关主张或反驳的事实不予认可;承担因其虚假陈述所增加的诉讼成本,如律师费用、鉴定费用等。而对于在复杂、重大案件中进行虚假陈述,影响案件正常、有效审理的当事人,还可以对其采取一些诸如训诫、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方式。使不同程度的虚假陈述人接受与其行为相对应的处罚。
法律赋予当事人权利与义务,享受权利必然要承担义务,而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就使得破坏“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不法行为存在。因此,对虚假陈述克以责任才能真正落实真实陈述义务。而对虚假陈述责任设置上,应当本着行责一致原则,不能过轻而起不到应有作用,也不能过重而造成新的司法不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