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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贷款视为不合格的情况

此文章帮助了387人  作者: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民间借贷,没有签订任何合同;有的虽然签订了合同,但规定不够详细,甚至因为合同无效而失去作用。

(一)处理纠纷方式灵活

“诉讼”,它特指法定的一种简易程序,也即督促程序。1991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增设了该程序。而在规定的时间内,债务人如无异议,支付令则发生法律效力。债务人如若不履行还款义务,法院可以施行强制执行。

(二 )民间借贷中借款手续必须完备

俗话说,"亲兄弟,明算账",关系再好,也要履行基本的手续,这样才能避免将来可能发生的争议。

1、最好能采取书面形式,由借款一方立借据,交给债权人收持保管。如果实在要采取口头方式,则最好请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人到场作证;

2、借据一般应详细载明双方的姓名、借款金额(大小写均应清楚明确)、期限、利息、还款时间等基本条款;

3、同一借款如遇须顺延的情形,应立新借据,不要嫌麻烦;

4、夫妻或家庭中以一人的名义借款给共同使用,一定要注明其用途,并署上夫妻双方、家庭成员的姓名。

(三)善于使用担保条款,降低风险

如果借款金额较大,而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或信用又有疑问,最好能用借款人的财产作抵押,如房产、有价证券、车辆等(以上须到有关部门办登记手续方始有效),或者请第三人作保证。这样就避免了借款人无力还债,债权人"血本无归"的可能。

二、贷款视为不合格的情况

如存在以下情形,那么贷款视为不合格。

(一)借贷一方或双方的主体不合格;

(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借贷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利益的;

借贷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借款给别人去赌博或贩毒的;如果贷款人明知借款用途是非法活动而提供借款的,该借款合同无效,双方还将受民事制裁;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六)另外,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企业的借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亦属无效:

1、企业以贷款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

2、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

3、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

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以上就是民间借贷方面的注意事项,贷款视为不合格的情况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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