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人之一负有连带责任
2007年10月4日,刘某某向郑重和借款40000元,而张某某与鲁某某亦欠刘某某装修款20000元。2008年1月7日,经四方协商同意签订《转移债务协议》,约定刘某某欠郑重和的借款由张某某与鲁某某偿还给郑重和,且张某某与鲁某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之后,张 玉梅又与鲁某某签订协议,约定郑重和的40000元借款全部由鲁某某偿还。2008年3月1日,鲁某某归还郑重和20000元借款,但剩余的20000元一直没有归还,鉴于鲁某某已经归还了20000元,故郑重和起诉仅要求张某某偿还剩余的20000元借款。
原告郑重和提出,被告张某某与案外人鲁某某二人在借条中确认向其借款40000元,且承担连带还款义务,鲁某某已经归还了20000元,原告放弃追究鲁某某的责任,而要求被告张某某归还剩余的20000元并无不妥,被告张某某依法应当偿还剩余的20000元借款。
被告张某某提出,40000元是鲁某某和她一起借的,原告只要求她一个人还钱是不合理的,况且她与鲁某某之间已约定,由鲁某某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因此她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
二、贷款方是否可要求偿还全部借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规定:“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本案中,四方签订的《转移债务协议》中约定:刘某某欠郑重和的借款由张某某与鲁某某偿还给郑重和,且张某某与鲁某某承担连带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7条的规定,作为债权人的郑重和可以要求债务人张某某与鲁某某共同偿还,亦可要求负有连带责任的债务人之一偿还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所以,原告郑重和要求负有连带偿还责任的债务人之一的张某某清偿余下债务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另外,虽然被告张某某与鲁某某之间另有协议,约定由鲁某某承担全部的还款责任,但是张某某与鲁某某对借款如何归还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即原告郑重和,所以法院对于张某某的这种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所以,被告张某某在本案中应当承担还款义务,但是鉴于其与鲁某某之间另有由鲁某某承担全部还款责任的约定,故被告张某某向原告偿20000元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向鲁某某追讨该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