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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负债务债权已超诉讼时效 一方能否主张债务抵销权

此文章帮助了81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双方互负债务债权已超诉讼时效

甲装修公司欠乙建材商场货款5万元,双方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9月30日前。乙商场需付甲公司装修费2万元,并约定付款时间为2014年6月25日前。乙商场一直未将装修费2万元给付甲公司,并且甲公司碍于其欠乙商场5万元借款未还一直未对乙商场主张权利。2016年8月2日,甲公司提出欲以装修费2万元充抵其欠乙商场的2万元货款,但乙商场以其欠甲公司的2万元装修费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拒绝充抵。

二、一方能否主张债务抵销权

双方互负债务时债权已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一方能否主张债务抵销权?

我国《合同法》中对于抵销的规定有:

《合同法》第9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销,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销的除外。

《合同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销。

本案中,根据甲公司与乙商场的约定,乙商场欠甲公司的2万元装修费的债务履行期限为2014年6月25日,但直至2016年6月25日前甲公司一直未对乙商场主张2万元的债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甲公司对乙商场的2万元债权因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而成为自然债务,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

从民法理论上来说,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不得作为主动债权而主张撤销,否则无异于强迫对方履行自然债务。如果被动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可以用于抵销。对此,可认为债权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人作为债务人抛弃了时效利益,其法律依据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因此,前述案例中,甲公司对乙商场的2万元装修费的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甲公司无权向乙商场主张法定抵销。但是由于甲公司对乙商场2万元的债权本体没有消灭,如果甲公司与乙商场对债务抵销达成合意,根据《合同法》第100条的规定,可以合意抵销。现甲公司提出欲以装修费2万元充抵2万元货款,但乙商场拒绝充抵,即双方对债务抵销未达成合意,所以,甲公司不能以其欠乙商场2万元货款债务冲抵乙商场欠其2万元装修费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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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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