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0日,唐某、王某、何某三人签订《合作协议》,协议合伙承包贵州省遵义市某地经济适用房的土方工程,唐某、何某负责出资,王某负责具体经营施工。后因发包变化,唐某、何某退出合伙承包,王某独自承包工程。三人商议《合作协议》中的出资转为借款,唐某与王某于11月1日签订《借款协议》,唐某借给王某85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王某从领取的工程款中提取50%偿付借款本息,借款时间从11月1日起算。借款协议签订后,唐某如约给付借款,王某于2012年底转给唐某共计600,000元。2015年10月21日,唐某起诉王某,要求按3分利息偿还剩余本息。
法院观点
被告王某偿还原告唐某借款本金850,000元及利息(自2013年10月17日起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按月利率2分计算)。判决后,双方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说法
法律对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保护界线给出了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条文明确了合同约定年利率为24%(月利率为2分)以下的利率受法律保护,约定年利率超过36%(月利率为3分)的,超过部分的利率无效,但未明确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如何处理。根据立法本意,法院审理的通行做法是,年利率在24%至36%之间的利息部分,为自然债务,即若债务人还未向债权人偿付的,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保护这个区间的利息,法院不予保护;若债务人已经向债权人偿付的,因债务人系按原合同自愿给付,则债务人也无权再诉请债权人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