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某某提供一份在借款人处加盖“山东某置业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签署日期为“2011、6、15”的“借条”,主张被告向原告借款97万元。该“借条”内容为:“今借秦某某现金共计玖拾柒万元正(¥970000)。”被告对“借条”提出异议,主张该“借条”属原告利用其担任被告经理期间留存的加盖印章的空白纸制作而成。
法院观点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异议,并根据被告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借条”上加盖印章的时间进行鉴定。经鉴定,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出“‘借条’中印章印文与‘欠条’中印章印文的相对形成时间检出差异”鉴定意见。双方当事人对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鉴定程序及鉴定意见均无异议。结合双方当事人关于“借条”与“欠条”上印章印文形成时间的主张,法院对原告提供的2011年6月15日“借条”不予采信。
律师说法
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抗辩,一般采取以下途径予以处理:
一是验证实际的资金流动。法官可以依据根据申请到相关金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结算凭证。在诉讼中,如果当事人提出是现金交易,法官可以详细调查或询问,交易的时间、地点、在场证人等情况,并可要求当事人提供证人证言、现金来源、交付凭证等证据。
二是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对于双方当事人提出证据的“对等”或不确定,仅凭一些重要证据难以判断借款是否真实存在的情况下,法官应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尽可能还原事实的真相,并根据当事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往的合作关系、借款金额大小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形成内心确信。
三是技术鉴定。技术鉴定,是判断一个借条真实与否的最直接、有效的方法。在案件审理中,有的被告辩称欠条是伪造的,手印不是自己捺印,印章是假的等理由,此种情况,法官应告知被告限期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和义务,逾期视为其主张不成立。申请鉴定的,视鉴定结论再做案件事实的认定。技术鉴定虽然可以有效判断借条的真实性,但是它存在很大的局限性。很多借条因缺少比对样本等原因,无法进行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