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债务管理  >  债务管理  >  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什么是承担人的抗辩权

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什么是承担人的抗辩权

此文章帮助了33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

并存的债务承担后,就被承担部分的债务,承担人和原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因此,有关连带债务的规则均可适用于并存的债务承担。唯原债务人的债务和从债务并不转移,从权利(包括第三人提供的担保)也不转移或消灭。

二、什么是承担人的抗辩权

债务加入和免责的债务承担一样,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债务无效。债务履行期限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权也可以进行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新债务人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对于在承担人享有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上,其理论界存在一致的看法,但是在抗辩权的具体内容上和相应的程度上,其存在着分歧和争论,进行相应的探讨为之必要。本文就承担人能否以债权人和债务人关系中债务人的抗辩权对抗债权人的问题进行简要的探讨。对此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黄立教授认为“加入人之义务,在内容上应以原债务人之现存债务为准,并非因此契约而建立新的债权关系。因此债务人因其法律关系所得对抗债权人之事由,加入人亦得以之对抗债权人,但不得以属于债务人之债权为抵销。”林诚二教授为“对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和承担人与债务人之间成立的债务加入作了不同的处置。在由承担人与债权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中,系以担保原债务为目的,应以原债务的存在为条件,若原债务经撤销或解除归于消灭,承担契约应溯及的归于消灭。但如果是由承担人与原债务人之间订立的债务加入契约,其效力不受该原因法律关系存在与否的影响。”综上所述,笔者同意黄立教授的观点。因为第三人加入原债务而成立债务加入时,其是以原债务为基础,原债务因撤销、解除、无效或有效的免责履行而消灭的,承担人都可以之对抗债权人。

以上就是并存的债务承担法律效力,什么是承担人的抗辩权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事先咨询相关的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收息、跟进沟通、催款谈判、诉讼等全流程、各个细节,如果能做到主动取证、及时取证,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债务管理、债务管理办法、负债管理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