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未履行的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这种财产责任表现为支付违约金、定金、赔偿损失、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等等。
第一,支付违约金,有以下两种情形:
1.未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对方可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2.迟延支付价款或报酬的,应当支付该价款或者报酬的逾期利息。
第二,继续履行,应具备四个条件:1.须有合同债权人的请求,法院或仲裁机关只有根据合同债权人的申请,才能作出继续履行的裁决。2.债务履行仍有可能。3.有继续履行的必要。4.法院认为可以适用继续履行。
第三,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第四,其他补救措施。根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二、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鉴于民间借贷合同属于金钱之债的特点,民间借贷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三种:继续履行、赔偿损失、支付逾期利息等。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没有按期还款,对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有观点提出,在给付逾期利息的情况下已对借款人进行了惩罚,支付违约金是变相计算复利。逾期还款的利息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同时实施?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第207条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对于该条的理解应是:按期还款是借款人的主要义务,借款人违反其基本义务就应承担违约责任。借款合同约定有违约金的,借款人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违约金的,即除了支付正常的利息外,还应按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也就是说,当事人不仅可以索要逾期利息,还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逾期罚息。因而,利息与违约金是可以并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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