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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在民贷中的证明效力,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

此文章帮助了21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债权凭证在民贷中的证明效力

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应当证明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以下来解释各种债权凭证在证明民贷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

1.借据

按照通常的交易习惯,借据是在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同时出具的,在借款人实际归还借款后销毁,或者以出借人出具收条的方式予以作废。很多时候,借款人系在实际收到借款前就向出借人出具了借据,此种情况下的借据,则在内容上和性质上更接近借款合同了。

2.收据

收据或收条从内容上和性质上看,与借款合同和借据不同,更强调款项的实际给付而不是双方之间的借款合意。

3.欠条

当事人仅凭欠条起诉要求对方归还借款的,需要对欠条形成的事实基础予以审查。

二、判断借贷事实的各种因素

1.借贷金额

在审理借贷金额不大的案件时,如果出借人主张借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通常通过审査借据等债权凭证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即可完成事实査证,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确认借贷事实。对于大额借贷,人民法院通常应当对借款合同、借据、银行资金往来交付证据、企业会计资料等综合审査认定。

2.款项交付

款项交付事实的査清,则应当通过对交付时间、交付地点、交付人和接受交付人等交付细节进一步予以审査确认,从而力求査明款项交付的事实。

3.当事人的经济能力

在当事人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存在异议,或者虽然案件当事人双方对借款事实无异议,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可能涉及虚假诉讼的时候,则为了进一步査明借贷关系的真实性,有必要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和财产变动情况等予以审查,从而对交易是否实际发生作出综合判断。

4.证人证言

人民法院在审査证人证言时,应当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髙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等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特别是对于客观证据较为薄弱的案件,更要注意甄别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合法性,避免证人与当事人之间因利益扯等原因提供虚假证言,从而造成事实认定错误。

除了证人证言,在民间借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对借贷双方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的陈述也应当予以重视。作为交易亲历者,当事人本人或者经办人,应当可以完整、清晰的记述借贷交易的原因、款项交付时间、地点、款项来源、借款用途等细节,要求其到庭接受法庭询问和当事人的交叉询问,通常对于査清案件事实具有帮助。

以上就是法邦网小编为你讲解的关于民间借贷法律事实认定的一部分知识,如果您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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