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复婚写下巨款欠条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李某某曾系夫妻关系,于2010年协议离婚。2011年9月2日李某某为达到与张某某复婚的目的,为表示诚意,给张某某写下借款30万元的欠条。但事后双方并没有复婚。2012年8月张某某持欠条向法院起诉,称李某某曾向其借款30万元,并与2010年6月24日写下借款欠条,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30万元。
被告李某某称自己曾向张某某写过欠条,但自己是想与张某某复婚为表示诚意才写的,并没有真正的向张某某借钱,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某提出欠款的证据仅有欠条一张,没有其他的证据相佐证。
二、民间借款关系是否存在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借款事实是否存在,以下三点理由可以说明原告张某某主张被告李某某曾向他借款的事实并不存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也就是我国现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原则,简称为“谁主张,谁举证”。同时依据《关于民事诉讼法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中原告张某某对自己向李某某良借款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包括提供可以证明借款的来源、借款的用途及借款的目的等相关事实的证据。但是本案原告张某某并未对借款事实存在的真实性作出合理的解释和说明。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不应该支持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