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因做生意急需资金,2014年1月1日向某担保公司借款两百万元,期限一年,同时双方签定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先生价值1000万元的房屋卖给担保公司。借款合同约定,到期不归还借款,借款自动转为购房款,房屋归担保公司所有。借款到期后,李先生无力归还借款,担保公司要求李先生履行房屋过户手续,李先生不同意,担保公司要起诉李先生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法院观点
本案中,担保公司与李先生虽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买卖合同是借款合同担保,在法律上称为让与担保,我国担保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予以规定,担保公司只能以借贷关系起诉,不能直接起诉要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也不能直接要求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说法
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人民法院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同时为了保障抵押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解释规定:按照民间借贷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的房屋,以偿还借款本息。就拍卖所得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
就本案而言,李先生到期未按法院生效判决归还担保公司借款本息的,担保公司有权申请法院拍卖双方买卖的房屋,所得价款如果高于借款本息,应当返还李先生,如果所得价款少于借款本息,李先生还应当继续偿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