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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事实的认定 借款诉讼举证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沈莉为与被告吴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沈莉起诉称:被告于2011年12月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截止2012年7月30日止,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8000元。原告现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吴旺林立即归还原告借款28000元。

被告吴旺林答辩称:借款不是事实。实际是原告的男朋友要和被告合开游戏机店,说要去买游戏机,钱是原告男朋友拿走的,后来原告和男朋友分手了,原告就要求被告写个欠条,不然就没办法和原告男朋友打官司,所以被告就写了本案这个欠条,后来就变成原告来起诉被告了。今年2月份原告还从被告这里拿了2000元,3月份又拿了10000元,说大家是朋友,肯定会还给被告的,被告就给原告了。这个事情原告男朋友到场就能说清楚。

针对自己的主张,原告提供了下列证据:

欠条1份,证明2011年12月31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并写明被告向原告借款30000元已归还2000元,尚欠原告28000元。

被告吴旺林质证认为:欠条上“2011年12月31日,吴旺林向沈莉借人民币30000元正,已还2000元还差28000元。”这些是被告写的,后面的签名是被告写的。其他都不是被告写的。当时写的目的是为了原告和被告一起起诉原告男朋友的,而且原告男朋友还欠被告75000元。

法院认证意见:对于原告提供的欠条,内容真实合法,符合证据要件,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认定。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吴旺林向原告沈莉借款30000元,并于2011年12月31日出具欠条,欠条载明:“2011年12月31日,吴旺林向沈莉借人民币30000元正,已还2000元还差28000元。”被告吴旺林至今未归还上述借款。

二、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出具的欠条已载明借款金额、已归还金额和尚欠的金额,被告已确认借款的事实,被告理应在合理的期限内返还借款。现被告未归还借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是原告男朋友将借款取走及出具欠条只是为原告起诉其男朋友,缺乏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吴旺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沈莉借款28000元。

阅读上文可知,借款合同一经成立,即约束债权债务双方。不按期履行还款义务,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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