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原告李某分别于2013年7月20日和2013年9月3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共计借给被告捌万伍仟元,被告于2015年6月25日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人蒋某某于2013年7月20日和2013年9月3日分别向出借人李某借款人民币伍万元和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蒋某于2014年12月14日归还李某贰万元,截止2015年6月25日蒋某尚欠李某陆万伍仟元整未偿还。落款处,在借款人一栏写有蒋某和他的身份证号,出借人李某,右下角日期为2015年6月25日。后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无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归还6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结果: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求。
律师意见:
本案中原告提交了借条和转款记录,借条内容如上,转账记录系银行明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本合同是实践性合同,需要实际支付款项合同才能成立。
本案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合同生效;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就是原告将款项转至被告时,该合同就成立了。经与原告核实,该借款合法,因此,法院应支持原告的诉求。
在这里也要提醒大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尽量要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对方,尤其是大额的款项;如果双方都是外地人,尽量通过自动取款机转账并保留小票,出具正规的借条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不要因为是多年的朋友、同事,而羞于索要借条。
如果借款在规定的时间未能归还,您最好需要考虑尽快通过诉讼把钱索要回来,因为你会发现他总是今天推明天,一推就是几个月,甚至几年,到都头来,电话不接或者换号。这样维权成本就高了。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面对复杂的借款纠纷,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维护您的权益,减少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