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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张逾期还款利息合法吗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此文章帮助了233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件事实

原告吴某诉称,原告与被告熊某是朋友关系,因生意周围转需要,被告熊某于2014年10月23日和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分两次借款130000元和50000元,未约定支付利息,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熊绍根一直未还款。因原告自己急需资金,多次要求被告熊某还款,均遭到拒绝。被告吴某与被告熊某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按共同债务处理,由被告吴某和被告熊某夫妻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被告熊某返还借款180000元及支付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还清时止)给原告,被告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原告吴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

1、身份证原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2、被告熊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告熊某的诉讼主体资格;

3、借据原件两份,证明被告熊某向原告借款的事实;

4、开平市大沙镇大沙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加盖开平市公安局大沙派出所印章)原件一份,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一份、审查处理结果复印件一份、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两份(均加盖开平市大沙镇民政办公室印章),证明被告熊某、吴某是夫妻关系。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本案属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熊某在自愿的原则上形成的借贷关系,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证明该借贷行为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受保护。被告熊某经原告催告后,没有偿还借款给原告,其行为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偿还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本案争讼的借款是被告熊某以个人名义向原告借取的,发生在被告熊某、吴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被告熊某、吴某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熊某返还借款18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给原告,被告吴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作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熊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欠款本金金额为基数自2015年6月4日起至本判决规定的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给原告吴某;

(二)被告吴某应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950元,由被告熊某、吴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从本案例我们可以知道: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如果债务人未按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债权人可以主张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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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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