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民间借贷问题,拔打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
法邦网  >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  民贷案例  >  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

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

此文章帮助了280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起诉借款人还款

原告佘某于2013年8月至同年11月期间先后向被告李某支付人民币730385元用于向被告购买一处房产,后双方于2013年12月18日变更原协议,约定将原告已支付的上述款项变更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年利率为10%(自被告收到相应款项之日计算),原告不再购买被告房产。近一段时间以来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还款付息,遭被告拒绝。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归还借款730385元及利息(按照年利率10%从2013年8月10日起计算至清偿借款之日止,其中180385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8月23日起计算,45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0月22日起计算,100000元本金的利息从2013年11月11日起计算)。

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

原、被告在《补充协议》约定了广州市XX路131号1103房出售后款项用于偿还原告借款,此属于原、被告双方对售房款如何处理的约定,而协议并未明确约定被告还款必须以被告出售房产为前提,故被告以房产没有出售所做之抗辩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判决被告李某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佘某清偿借款本金730385及利息。

律师说法: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

《证据规定》第五条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主张合同关系变更、解除、终止、撤销的一方当事人对引起合同关系变动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以上是关于“起诉借款人还款,借款人抗辩实质不属于借款怎么办”的案例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所以遇到此类纠纷,最好还是请专业律师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温馨提示:

专业律师提示您,证据是实现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最有力保障,它形成与协商、签约、付款、 收息、跟进沟通、催款、争议谈判、诉讼等全流程,有利的证据必将让债权人实现权利事半功倍。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民间借贷流程

专业才可以提供更优质服务
专业债权债务律师温馨提示: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必须提供担保,不提供的,法院将不会支持你的请求。另外,诉前财产保全是一种应急措施,也就是说提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起诉,否则法院将会解除财产保全,如果对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的,还需要赔偿。因此,诉前财产保全需慎用。
如果您遇到债权债务问题,可以拔打免费债权债务法律咨询电话:,专业债权债务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推荐

覃俊律师
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资深律师,曾任职检察院、法院系统,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
手机:18529592792(同微信)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北大街8号富华大厦D座14层

民贷案例相关咨询

北京民间借贷律师咨询电话

18529592792(同微信)
北京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服务。

民贷案例相关文书

法邦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提供民间借贷案例,民间借贷经典案例,民间借贷类案例的相关案例、法律咨询、法律法规、法律文书、法律常识等内容!
如果您遇到民间借贷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民间借贷咨询电话:18529592792(同微信)。专业民间借贷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免费民间借贷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