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被告逾期还款引发纠纷
被告丁某于2014年11月26日向原告李某借款5万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至2015年2月26日,但未约定借款利息。还款期限过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该笔借款,为此原告起诉,请求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五万元整,自起诉之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
法院判决:原告利息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应限期偿还本金
因原、被告未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利息,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借款利息的诉请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丁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某借款50000元。
律师说法:借款人能否主张借款利息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没有约定利息及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以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款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第二十九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上是关于“未在借据上约定借款利率,借款人能否主张借款利息”的案例介绍。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往往是无偿的,是出于当事人之间的善意帮助的情况下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也为之后埋下了纠纷。所以最好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