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债务担保没有约定保证方式
被告高某于2012年9月1日向原告赵某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3%,由被告李某提供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期间、保证范围。被告任某系被告高某之妻,该笔债务产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后三被告将利息支付至2013年9月1日,并于2014年3月1日偿还了本金10万元。下欠本息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其诉至法院。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据一支。证明被告高某于2012年9月1日向原告借款2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2.3%,由被告李某提供担保的事实。
法院判决:借款人偿还本息,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限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20万元从2013年9月2日起月利率按1.87%计算至2014年3月1日止的利息。
二、限被告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赵某借款本金10万元及从2014年3月2日起月利率按1.87%计算至该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李某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高某追偿。
律师说法: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
本案中,被告李某自愿为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因借款时未约定借款期限,亦未约定保证期间,故原告赵某可以随时要求被告高某返还借款,也可以随时要求被告李某承担保证责任,被告李某应在本案中承担保证责任。因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规定,故被告李某的保证方式视为连带责任保证。又因借款时未约定保证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的规定,故被告李某应对借款全部本息承担保证责任。当然,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以上就是“债务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的保证责任范围”的案例介绍,大家在为他人作担保时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真实意思对担保范围做出明确的约定,不然可能要面临对自己不利的后果。如果出现法律纠纷,最好咨询律师,让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有益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