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债务人诉求偿还债务,依据是聊天记录
简某于2014年向肖某借款6.6万元,没有留下欠条等形式的借贷合同。2015年,肖某诉请简某偿还借款,理由是简某曾在微信聊天中确认了尚欠肖某6.6万元的法律事实。但其微信名称并没有实名,是否可以作为成立民间借贷关系的证据呢?
司法判决:认定双方成立借贷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网上聊天记录属电子证据,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既需考虑电子证据特殊性,又不得在可采性与证明力方面予以差别对待,但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法院判决认为,依据肖某及与银行交易对账单中体现的转账时间、数额、名称,结合证人证言,可推定收款人即本案被告简某。同时依据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内容,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且借款金额6.6万元,判决简某归还肖某6.6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师说法:电子证据的使用标准
未实名认证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证据的可采性和证明力判断,仍主要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方面进行认定。本案中当事人双方的微信聊天虽未经过实名认证,但具备电子证据的真实合法性,其内容也证明了借贷关系成立的事实,具有相当的关联性,因此可以作为证明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证据。
结语
实际生活中时常会遇到各种原因并没有留下欠条文本或正式借贷合同的情况,此时如果要切实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试图通过其他方式证明对方对自己债权的承认,无论是网络聊天还是其他形式的证据都要注意保存,以免诉争需要。如果对证据的取得和保存持有疑惑,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最大程度降低债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