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简介:经营失败筹资金,借款只有录音无借条
2008年期间,黄某某经营企业失败欠B企业账款十万余元,困境之际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情急之下并未向王某某出具借据。王某某给付黄某某30000元钱款后,黄某某将向B企业借款出具的借条交由王某某收执。2011年7月10日,王某某向黄某某催还该30000元借款,黄某某对该借款认可,但一直未予归还。王某某故诉之法院,请求判决黄某某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
法院判决:录音合法可作证据,法院判决及时还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某向王某某借款30000万元经黄某某自认而属实,黄某某并未向王某某出具借条,但是王某某向黄某某支付借款时进行了录音。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关于录音作为证据的相关规定,黄某某以归还他人借款为由向王某某借款30000元,双方之间虽未书写书面借据,但电话录音资料、王某某提交的黄某某书写的借条可相互印证双方之间有借款行为存在,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以,法院依法判决黄某某向王某某支付欠款。
律师说法:只有录音可否主张归还借款?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录音证据的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录音双方当事人的谈话当时应该是没有受到任何限制的,是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是为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查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所以,该案中王某某该录音证据的录音技术条件较好,谈话人身份明确,内容清晰,具有客观真实和连贯性,未被剪接或者伪造,内容未被改变,没有疑点,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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