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离婚后保证人上门追讨
被告刘某、宋某原系夫妻关系。刘某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刘某于2009年在银行贷款50000元用于家庭农业生产,由原告王某等人为此笔贷款提供担保。后刘某、宋某离婚。贷款逾期后刘某未能偿还,王某等人承担了全部保证责任,其中王某承担9323元的保证责任。后经王某多次索要,刘某与宋某未能偿还,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宋某共同偿还贷款本息合计9323元。
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偿还责任
原告王某为被告刘某在银行贷款提供担保,刘某逾期未能偿还贷款,王某承担了9323元的保证责任,故王某享有向刘某追偿其承担保证责任部分贷款本息的权利。此笔贷款系刘某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且用于家庭农业生产,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宋某亦应承担偿还责任。
律师说法:妻子对丈夫的借款有偿还责任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按份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王某作为按份共同保证人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在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享有追偿权。另外,贷款是两被告刘某、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便已经离婚,也应由两人共同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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