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第三人在借条上签字,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0年5月24日,于某向周某借款15万元,并向周某出具借条,担保人辛某在借条上签名,提供担保,韩某在辛某的签名、落款时间下面用其它颜色笔签名。后周某催要该款,于某、辛某、韩某拒绝偿还。另查明,于某与辛某系夫妻关系,现于某、辛某下落不明。周某起诉请求由韩某承担保证责任。韩某则辩称其当时只是作为见证人在借条上签字,并非与于某、辛某同时签字,并无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
法院判决:当事人不需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借条为手写借条,在形式上无指定的担保人栏,韩某在手写的“担保人:辛某”下面落款时间的后面签名“韩某”,但无韩某作为担保主体的文字表述,而且“韩某”几个字是用与借条其他内容不同颜色的笔书写。另外,韩某与于某、辛某并不认识,于某、辛某一、二审均未到庭。因此没有证据证明韩某具有为于某担保的主观动机和意思表示,将韩某认定为担保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据此判决驳回周某对韩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保证责任的前提是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当事人是否只要在借条上签字就应当承担担保责任。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承担保证责任要以书面保证合同或保证条款为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借款保证合同中签字就必然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韩某仅在他人出具的借条上签了名字,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同意承担保证责任,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韩某为保证人,法院因此对周某请求韩某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结语
当事人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是必须具有保证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法律规定之所以要求订立书面的保证合同,也是为了便于从形式上认定保证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有效。
因此我们在平时生活中如果要为建立借贷关系提供担保,需要在借贷合同上明确表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或者签订专门的保证条款和保证合同,如果没有明确显示保证人字样,法院无法确认该签名是否为承担保证责任的真实有效的意思表示,保证责任则会落空。如果在建立借贷关系的过程中对保证条款的订立和确认有疑惑,可及时联系专业律师提供咨询和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