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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转账的民间借贷,如何保留举证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282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一、案例简介

2016年6月12号,王某因住院缺乏资金,遂向朋友张某打电话借款2万元,王某主动表示一旦资金缓解就及时缓解,于是张某通过支付宝两次向周某转款共2万元。事后王某避而不见不再提还钱的事儿,张某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请求王某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自起诉之日至款清之日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庭审中,张某向法庭提交了通话记录和银行转账凭证,证明借款事实。而王某辩称转账记录是张某偿还之前所欠自己的欠款。

二、法院判决

经法院审理查明,在2016年6月12号,通过张某提交的通话记录与转账记录,查实当天王某曾向张某打过电话,张某向王某进行转账。但由于缺乏证明力,不能证明是王某向张某所借,因此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三、释法说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借款合同生效。原告首先需要证明的是与被告之间确实存在借款事实,需要通过相应的证据如转账记录或者聊天记录进行举证。但本案中王某与张某是通过电话进行借款,由于通话记录只能证明张某与王某在当天确实通过话,但缺乏明显的证据力证明王某向张某借款。其次,王某在庭审过程中提出了抗辩,根据本法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王某需要对其主张提供证据。

以上就是关于网络转账的民间借贷的案例介绍,本案中的张某在向王某借款时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没有通过有效的方式保存借款记录,导致自己维权受阻,这提醒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借款时尽量通过聊天工具或短信或进行通话录音,保留他人向我们借款的记录。 如果您还有需要了解的问题,欢迎咨询法邦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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