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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欠款如何处理?

此文章帮助了257人  作者:北京民间借贷律师  来源:法邦网

案情简介:原告诉被告偿还欠款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被告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8日依法受理。

原告李某诉称:被告张某被告邓某原为夫妻。被告张某在2014年3月初向原告借款,声称偿还前面买拖车的欠款,2014年3月15日原告将150000元交给被告张某。2014年8月12日,原告同被告在石河子市法院离婚并达成调解协议。原告认为,两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现两被告离婚是为了达到转移财产的目的,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50000元。被告张某辩称:向原告借款的事实属实,被告张某借款是为了偿还新C×××××救援车的借款,该车辆为夫妻共有财产,被告张某认为该债务是其与被告邓某的共同债务。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被告张某同意偿还其中的一半即75000元。被告邓某辩称:两被告原来是夫妻。2013年11月,被告张某借钱买车,但和原告李某没有关系,原告称被告张某于2014年3月15日借原告150000元,借钱的原因是为了还2013年11月买车时欠的借款,但被告邓某认为被告张某借原告150000元是虚假的。

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偿还欠款,被告妻子承担连带责任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民间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根据双方的约定,现还款期限早已届满,被告张某仍尚未还款,已属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张某归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邓某辩称涉案借款是虚假的,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采信。被告邓某虽然与被告张某已于2014年7月离婚,但涉案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张某在2014年3月15日借款之时,两被告确实存在购车欠款之债务需要偿还,同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可以认定此次被告张某向原告借款,是为了家庭共同利益,依法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被告邓某作为夫妻一方未有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张某明确约定了借款为被告张某的个人债务,也无证据证明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关于”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的情形。加之,被告邓某也未能提供出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举债未取得夫妻合意,亦未用于家庭经营和生活。因此,被告邓某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至于两被告内部就该笔债务如何承担,若两被告在本案审结后仍存争议,两被告可另行通过协商、调解等合法途径处理解决。

律师说法:离婚后欠款如何处理?

夫妻中以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

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各自承担所负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如果发生纠纷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负担。

要分析为结婚前所欠债务还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债务,分别处理:

如果为个人婚前债务。对一方婚前已经形成的债务,原则上认定为夫妻中一方的个人债务;债权人能够证明所欠债务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上述两种情况的证明责任由主张权利的债权人承担。

如果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那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也就是说,单独债务的举证责任由夫妻一方承担属于个人债务的情形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该项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另一种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况。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以上就是关于“离婚后欠款如何处理?”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律师帮助分析,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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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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