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借款还不了
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因经营所需,先后于2010年5月10日、2011年4月8日、2011年9月28日、2012年9月13日、2013年4月25日分五次向钮某某借款累计4200万元,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为保障钮某某债权实现,原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双方经多次协商达成还款协议。根据还款协议的约定,双方于2013年5月7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约定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某置业100%的股权转让给钮某某,该100%股权转让价款为12000万元,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保证对所转让股权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除为某大酒店担保的4020万元外,没有设置任何质押或者其他担保责任,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
该协议签订后,钮某某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并多次督促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因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某大酒店持有的某置业的股权被人民法院查封,且某大酒店第一大股东正在监狱服刑,导致其迟迟未能按照工商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的资料,并至今无法将其持有的某置业100%的股权过户至钮某某名下。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某置业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至今未能清偿所借钮某某款项,给钮某某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法院判决:股权来转让
最后,法院根据相应案情作出如下判决:
一、解除原告钮某某与被告某大酒店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
二、被告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钮某某偿还借款4200万元;
三、被告某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钮某某偿还借款利息:以2000万元为基数,自2010年5月10日起;以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4月8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1年9月28日起;以300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13日起;以2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4月25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以年利率24%为限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四、驳回原告钮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8619元,由钮某某负担129723元,由被告某大酒店、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1889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某大酒店、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