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私人借巨款
白某某于2011年至2013年期间先后给朱某某借款共计17171万元人民币。2013年11月18日,经原、朱某某双方商议后,朱某某将该17171万元和此期间的资金利息凑整,向白某某出具金额为1.8亿元人民币的借条以明确白某某债权。时至今日,朱某某未向白某某偿还一分钱,其行为已严重违约,侵害了白某某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偿还有困难
最后,法院作出了如下判决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朱某向原告白某某归还17171万元借款;
二、驳回原告白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4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白某某负担6180元;被告朱某负担940000元。
律师说法:原告白某某与被告朱某之间成立的17171万元借贷关系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原告白某某关于1.8亿元民间借贷的诉讼请求中,上述17171万元的部分,依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其余款项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相应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