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兄弟齐借款
被告贾某、贾某东系兄弟,二兄弟及妻子共同开发伽师县总场步行街因资金短缺向代某某、鄢某某借款。经协商,代某某、鄢某某分别于2012年10月30日向被告贾某借款200万元(月息3%,借期为14个月)、2012年11月23日向被告借款250万元(月息为3%,借期为10个月)、2013年5月22日向被告借款10万元(月息2.5%,借期为3个月)、2013年8月22日向被告借款80万元(月息为3%,借期为5个月),上述借款共计540万元,被告贾某东在相关借条或借款合同上作为共同借款人或担保人签字捺印,借款到期后,代某某、鄢某某多次催要,被告均未能还款付息。
法院判决:到期无返还
一、被告贾某偿还原告代某某、鄢某某借款本金450万元及利息1974246.57元(200万元借款自2012年10月30日起计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250万元借款自2012年11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作出之日止;)
二、被告贾某东对贾某承担的上述债务中的其中200万元及利息894246.57元为共同债务人承担清偿责任;
三、被告贾某东对贾某承担的上述债务中的其中250万元及利息108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代某某、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191元(原告代某某、鄢某某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2476.4元,被告贾某、贾某东共同负担48714.6元。
律师说法: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原告代某某、鄢某某提供了借条、借款合同、在借据上有被告贾某、贾某东本人的签名、捺印,原告将款项打入被告的妻子银行卡上,故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的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