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签订协议书
2007年8月21日,腾某某与甲公司、陈某某签订了《协议书》,协议对腾某某与陈某某投资共同承建四川省成都乙有限公司开发的“大邦第一城”项目施工进行了约定,并且约定投资份额及利润分配原则。2011年2月11日腾某某与甲公司、陈某某进行了投资项目结算,甲公司、陈某某向腾某某出具了投资款及利润欠款证明及还款时间,由甲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腾某某多次催要无果。
法院判决:债务两百万
一、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某某归还投资款本金50万元以及按本金50万元、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自2007年8月21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期间的利息损失;
二、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腾某某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本金50万元、以每月2%为标准、自2011年2月22日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
三、被告四川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陈某某在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中所确定的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其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某某追偿;
四、驳回原告腾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000元,由原告腾某某负担20000元,由被告陈某某、四川甲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8000元。
律师说法:本案中原告腾某某并无证据证明合伙体真正盈利。而从腾某某对本案背景的解释以及《协议书》的内容来看,无论合伙体是否盈利,陈某某均应在一年内退还腾某某等三人投资款,这违反了投资领域风险共担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