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0万借款
纪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在2012年10月17日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由纪某出具借条交予郑某某收执。借款后郑某某多次催款,但是纪某拒绝还款。
法院判决:拒不偿还
法院经过审理,质证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纪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郑某某借款10万元及相应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本院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纪某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中,纪某向郑某某借款10万元,有纪某亲笔出具的借条为据,双方的借贷关系事实清楚,合法有效。双方对借款的借款期限未作约定,郑某某可以催告纪某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现郑某某起诉纪某偿还借款,纪某负有及时偿还的义务。双方未在借条上约定利息,但在郑某某起诉催告纪某还款后,纪某应按法律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的规定,本案借款可自郑某某起诉之日起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综上,郑某某的诉讼请求有理,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