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老板为发工资
2014年1月28日,甲公司因需资金支付民工工资向刘某某借款710万元,约定月利率2.4%,借款期限三个月(自2014年1月29日至2014年4月28日)。次日,刘某某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分两次将710万元出借款汇入甲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河西支行43×××28账户。甲公司收到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同时,根据双方约定,甲公司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刘某某为实现债的全部费用由甲公司负担。
法院判决:不惜借款百万
一、被告怀化甲(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某某借款本金7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怀化甲(香港)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实际损失16万元(律师代理费14万元,为实现债权申请财产保全时向担保公司支付的2万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81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73180元,由被告被告怀化甲(香港)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刘某某提供了借条,银行转账凭证,均能证实刘某某在2014年1月29日支付了710万元出借款,甲公司对借款的事实也予以认可,本案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借款期限届满,甲公司应当偿还刘某某71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