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10日借款期满
2014年5月22日李某某与被告甲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甲公司向李某某借款400万元,由被告李成某和被告周某某为该债务进行担保,借款期限为10日,当日李某某按约定向被告甲公司支付400万。该债权到期后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予还款。
法院判决:百万负债如何还
一、被告河南甲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支付利息(400万元本金从2014年10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李成某、周某某对被告河南甲食品有限公司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偿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甲食品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三、驳回原告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8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河南甲食品有限公司、李成某、周某某共同负担。
律师说法:本案原告与被告甲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收据均有双方签字盖章,有被告李成某、周某某签名,显示借款金额为400万元,故本案借款本金应认定为双方合同约定的400万元。被告甲公司认为原告已支付392万元,未支付8万元的辩解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借款利息问题:被告甲公司认为已偿还的58.4万元利息应当冲抵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本案借款合同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为有效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