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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百万 父子讨债上法院

此文章帮助了274人  作者:施永宝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夫妻借款百万

杨某勇、杨某锦系父子关系,王某某、钱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日,杨某锦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王某某向杨某勇借款300万元,借款期限6个月,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借款金额以转账凭据为准。协议签订后,杨某锦按约分别于2011年7月6日以杨某勇的账户向王某某转款200万元;2011年7月18日以杨某锦账户向王某某转款57万元,给付现金3万元;2011年9月6日以杨某锦的账户向王某某转款30万元。对上述转账金额,王某某分别向杨某勇出具《收条》及《借条》,现借款期限已届满,但王某某仍未偿还借款,

法院判决:父子讨债上法院

一、被告王某某、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杨某勇、杨某锦借款本金2869436.10元,并承担2869436.10元自2012年6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杨某勇、杨某锦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2880元,由杨某勇、杨某锦承担15%,即4932元;王某某、钱某某承担85%,即27948元。王某某、钱某某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并支付杨某勇、杨某锦案件受理费27948元。

律师说法:杨某锦与杨某勇为父子关系,王某某与钱某某系夫妻关系。2011年7月1日,杨某锦与王某某签订《借款协议》约定,杨某勇借款300万元给王某某,以转账凭证为准,没有转账之前协议无效。借款期间6个月,利率与银行同步。王某某账号:6228483310077618817。2011年7月5日,杨某勇转入王某某上述账号200万元;7月18日,杨某锦转到王某某上述账号57万元;8月31日转入10万元;9月5日转入10万元。2011年7月6日,王某某出具《收条》载明:其收到杨某勇转款200万元;2011年11月22日,王某某出具两份《借条》载明:收到杨某勇现金60万元和30万元。庭审中,王某某、钱某某认可与杨某勇、杨某锦双方之间的借款为90万元,但其认为200万元为合伙关系中的投资款,非本案借款。2012年2月2日,王某某分两次偿还杨某勇借款10万元;2012年6月27日,王某某偿还杨某勇借款11万元,上述合计还款为2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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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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