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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借款千万 钱款谁来偿还

此文章帮助了235人  作者:施永宝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夫妻借款千万

鲍某某与王某某系夫妻关系。曹某某与鲍某某自2011年开始有经济往来。2011年11月25日,俩人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鲍某某向曹某某借款5200万元,借期六个月,自2011年11月25至2012年5月24日,鲍某某以其持有的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30%股权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提供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其他质权人实现质权的费用。双方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曹某某于合同签订当日通过无锡市甲钢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转账汇入江阴市乙钢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2000万元,双方当事人于同日办理了鲍某某所持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股权数额6000万元的股权出质登记手续。曹某某后通过甲公司分别于2011年12月2日转账500万元、12月7日转账200万元、12月9日转账500万元、12月13日转账800万元汇入乙公司,曹某某于12月13日另向鲍某某交付1200万元承兑汇票。鲍某某出具的收款收据中明确甲公司汇入其指定账户乙公司的款项系代曹某某支付。以上曹某某合计交付款项5200万元。

法院判决:钱款谁来偿还

一、鲍某某、王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曹某某借款52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14年4月14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曹某某有权对鲍某某持有的上海丙实业有限公司的30%的股权与鲍某某协议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项质押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18万元,保全费0.5万元,合计30.68万元(曹某某已预交),由被告鲍某某、王某某负担。鲍某某、王某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曹某某。

律师说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向他人借款所形成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对外承担偿还责任。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本案所涉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某虽辩称鲍某某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其未提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相关证据,故本案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王某某与鲍某某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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