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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转款借人千万 转账记录做证据

此文章帮助了371人  作者:施永宝律师  来源:法邦网

基本案情:银行转款借人千万

高某某于2014年2月24日、2月25日以银行转款方式借给李某某1630万元。高某某以现金形式借给李某某1万元。李某某于2014年3月1日向高某某出具金额为1631万元的借条。该借条主要内容为:今有李某某借到人民币1631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3月1日起至2014年5月31日止;到期如不能偿还,从借款到期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的5‰支付违约金;保证人自愿在保证期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借款人李某某,保证人甲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李某某未偿还。

法院判决:转账记录做证据

一、被告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高某某借款本金1631万元、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6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

二、被告甲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022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35229元,由被告李某某负担。

律师说法:李某某向高某某借款,并为高某某出具了借条,双方之间形成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李某某在出具借条时明确约定了还款期限,借款到期后未偿还,构成违约。高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高某某要求李某某从借款到期日起每日按借款本金5‰支付违约金,对其自逾期之日即2014年6月1日起按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出来的违约金部分,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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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俊律师北京金开律师事务所商事诉讼部主任、商事仲裁部主任、企业法律风险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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