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奈抵押使用权
因廖某某生产经营急需资金支持,与丘某某于2010年6月1日签订《借款合同》,向丘某某分两期借款合共5500万元,其中第一期借款1830万元,期限为3个月,月息2%,第二期借款3670万元,期限为4个月,月息2%,丘某某已依合同支付全部款项。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全面履行,甲实业公司、甲投资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自愿作为保证人,并签订了土地抵押合同,以乙公司持有的位于广东省湛江市东海岛经济开发区民安镇某村内建设用地使用权、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草苏管理区草苏村北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及以戊公司持有的位于从化市江埔街106国道地段3379.00㎡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作抵押。
只为借款千万
法院经过审理后,做出了如下判决:
一、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丘某某偿还第一批借款本金183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0年6月10日起至2010年9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利息;自2010年9月1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违约金);
二、被告廖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丘某某偿还第二批借款本金2892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自2010年9月20日起至2012年4月23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12年4月2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违约金);
三、被告广州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甲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丁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告广州市从化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广州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甲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丁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廖某某追偿;
六、驳回原告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18977元,由原告丘某某负担226678元,被告廖某某、广州市甲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甲投资有限公司、湛江市乙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市丙贸易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松岗丁物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广州市从化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9229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