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肥房叔方广云
话说合肥惊现“房老虎”,偷偷霸占了136套回迁安置房,此人就是原任合肥市新站区站北社区居委会党支部书记方广云。当然纸是包不住火的,如今已是东窗事发。
2012年年底,当地12名村民实名举报其“非法侵占136套回迁安置房”。庐江县检察院指控,2005年以来,被告人方广云在协助原合肥市瑶海工业园区管委会拆迁安置工作期间,利用其负责对站北社居委部分村民组拆迁安置对象的资格审核、安置费审核等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安置房18套,面积1570平方米,价值345.4万元;骗取拆迁补偿费31.6万余元、安置费21.4万余元,合计398.4万余元。
此外,方广云从2007年以来,利用职务之便受贿6万元。徇私舞弊,违规出具安置证明等材料,致使他人非法获取安置房45套,面积3605平方米,价值793.1万元,获取拆迁补偿费44.8万余元,共造成公共财产损失837.9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广云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涉嫌贪污罪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法邦名律联盟刑事专家团团长,宋晓江律师指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同时指出,构成贪污罪应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侵犯的是公共财物,所谓公共财产是指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和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3、主观方面具有犯罪的故意。4、行为上主要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当官不为民做事,不如回家种甜薯”。方广云,身为一方官员,竟然以身涉法,实在是令人发指。这样的贪官,一定要严惩不贷。(法邦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