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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被双开 自作孽不可活(图)

2013年08月2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语

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被双开,都是贪腐惹的祸。为了“在其位,谋其政”,趁手中大权在握时,挖空心思公保私囊,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为他人“谋福利”。官员贪污腐化,人民群众深恶痛绝,贻害无遗。 整治贪腐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惩治贪污腐败关键还是要高举法律利剑,毫不手软斩断贪腐之手。要完善立法,严格执法,让贪腐分子贪念之心不敢生、贪腐之手不敢伸。

事件回顾

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被双开

8月19日,经中共浙江省委批准,温州市原副市长叶际仁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叶际仁,男,1953年9月出生,原系温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曾任温州市政府副市长。法院审理查明,叶际仁在担任温州市副市长期间,违反规定,滥用职权,把国有土地划拨给非国有公司,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578.8万元。 8月16日,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此外,叶际仁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或变相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受贿错误;叶际仁还严重道德败坏,与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两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有关部门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公务员法》的规定,给予叶际仁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来源:解放网-新闻晚报 )

法邦时评

自作孽不可活

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或者不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致使国家机关的某项具体工作遭到破坏,给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危害了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侵犯的对象可以是公共财产或者公民的人身及其财产。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滥用职权的行为会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对危害结果持间接故意的情况比较多见。至于行为人是为了自己的利益滥用职权,还是为了他人利益滥用职权,则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徇私舞弊犯滥用职权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网友评论

@午夜说亮话:温州作为经济比较不错的地区,物价这么高,靠那点工资,公仆们怎么喝五粮液,怎么抽中华,怎么包二奶,不贪行吗。从上到下全部已经腐败烂了,没的救了,随便街上拉个人,都至少能说出三五个公务员贪污的事情,因为生活中少不了与这群公仆们打交道,接下来大家懂的。

@Cssien:到头来还不是说你自己被人家抓了把柄?苍蝇不叮无缝的蛋。

@正邪微言:网络时代,真相还是不容易显现 (来源:新浪微博)

结语

贪污如同泥沼,掉进去便会越陷越深,不能自拔,最终还会受到法律的处罚,奉劝为政者清廉自律,格物致知。(法邦网)

[责任编辑:王智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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