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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姐芙蓉互黑对方 谨慎网络发言勿陷诽谤深渊(图)

2014年10月20日  来源:法邦网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网络是个神奇的平台,它能以数秒千里的效率将消息传至互联网联通的地方。因此,网络发言一定要谨慎。虽然,日前火爆的凤姐芙蓉互黑还停留在合法的阶段,但是,人们还是应注意,网络发言切勿越过诽谤红线。

凤姐芙蓉微博互黑

近日,芙蓉姐姐和凤姐居然在微博打起嘴仗,吸引众多网友和粉丝们的关注。13日上午,芙蓉姐姐在微博发布一首诗并@了凤姐,她写道:“我自征婚嫁对郎,汝戚戚言兮焉求?君子见机,达人知命。悟已往之不谏,知来者之可追。奉是己网以问前路。入对行兮,不似冯唐失路谁人悲。已矣乎!独为异客胡不归!”

经过不少网友的热烈讨论,发现芙蓉姐姐这首诗除了指责凤姐对他先前“征婚”的冷嘲热讽之外,也揶揄凤姐这些年“走错路”,言语间相当犀利。而纯文言文的诗文,让不少网友纷纷表示:“原来芙蓉姐姐这么有文采。”

而随后,凤姐也不甘示弱地回应凤姐的调侃,她写道:“您的火星文毁了楚辞,骈文,赋,新体诗,山水田园诗…它们都有自己固定的词藻,对仗与格式标准,姐姐却写了个四不像。目前屈原同志与陶渊明同志正在前往法院的路上……”

诽谤罪的构成要件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要件

诽谤罪侵犯的客体与侮辱罪相同,是他人的人格尊严、名誉权。犯罪侵犯的对象是自然人。

客观要件

(1)须有捏造某种事实的行为,即诽谤他人的内容完全是虚构的。如果散布的不是凭空捏造的,而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使有损于他人的人格、名誉,也不构成本罪。

(2)须有散布捏造事实的行为。

(3)诽谤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进行的,但不一定要指名道姓,只要从诽谤的内容上知道被害人是谁,就可以构成诽谤罪。

(4)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必须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构成本罪。

主体要件

诽谤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单位不能构成犯罪主体。

主观要件

诽谤罪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散布的是足以损害他人名誉的虚假事实,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他人名誉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败坏他人名誉。

知名刑事辩护律师汤建彬提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犯本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两个原本好不想干的网络红人,如今却因网络又机缘巧合的擦出了火花。法律尊重每个人与身俱来的合法权利,但是请大家堂堂正正做人,不要总是游离于法律的边缘,让法律管也不是,不管也不是。(法邦网)

[责任编辑:何恒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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