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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质是对司法公正的隐忧

2015年07月2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在司法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民众对司法公正和法庭权威呼声越来越高的背景下,沉睡已久的扰乱法庭秩序罪已经不能应对及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而且,通过法律解释激活现有扰乱法庭秩序罪的设想似乎也不现实。在这种条件下,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已是一项迫在眉睫且具有现实正当性的立法事业。

2014年11月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九的草案,从修正案的内容来看,立法增加了适用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几种情形:一是殴打诉讼参与人的;二是,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的;三是,有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行为的。需要说明的是,仅凭上述情形还不能构成此罪,还有一个限制条件是上诉情形已达到“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程度。

单从上述增加的规定来看,这些行为确实扰乱了正常的法庭秩序,挑战了司法的权威,使本应理性、平静交涉的法庭成为一个肢体暴力和语言暴力横行的闹场。一方面,这些行为挑战了公民的道德底线,任何一个理性的公民都无法容忍这种“依靠暴力夺取正义”的卑劣的行径。另一方面,这些行为也挑战了国家的法治底线,任何一个法治国家的法庭绝不会容忍该等暴力的横行,容忍这些行为无疑是对“依法治国”宪法原则的背叛。因此,把上述行为入罪,具有道德正当性和法律正当性。

既然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该当其罪,那么,律师们何以如此恐惧?笔者认为,律师们恐惧扰乱法庭秩序罪的实质是对司法公正的隐忧。一方面,律师执业者们依靠法律服务为生,法律职业资格的取得耗费了其多年的心血,一旦进入法律专业,几乎已经决定了其只能在法律行业内生存,因此,律师们对其当下的生存环境格外的重视。一旦犯罪,不仅意味着他丢掉了当下的生活,更意味着他从此无缘法律行业,这种机会成本远远高于其可能的收益,代价无疑是重大的,而且司法机构让其承担这种代价的成本却是低廉的。因此,任何涉及律师执业过程的罪名,他们都格外的谨慎,甚至是恐惧。另一方面,我国司法正处于起步发展阶段,还面临诸多问题,司法不独立、司法不公正、司法无权威、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等顽疾难除。在这样一个司法环境下,法官利用该罪名打击自己不满意的律师的风险会比一个法治国家高出很多。

此外,根据现有规定来看,对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侦查和起诉仍是由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负责,那么,该罪名的修改就为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利用该罪名打击“在法庭上与之对抗”的律师提供了便利。而且,作为对抗的一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打击对方律师尤其是死磕律师的欲望更为强烈。更令人担心的是,在现行司法体制下,律师们最有可能寄希望的最后一道防线也不牢靠,在“政法一家”的传统之下,法院对律师的同情绝不会多于对公诉人的好感,他们多会屈服或将就于公诉权,判决律师构成该罪,这是律师们真正恐惧的。基于上述判断,扰乱法庭秩序罪的修改具有现实正当性,不应成为被攻击的对象,真正需要我们思考的是:怎样以正当的程序实现对扰庭者的制裁,该罪名应当在多大的范围内受制于律师的言论豁免权?只有制裁的正当程序真正建立了,律师们在面对刑法修正案九时才能真正坦然起来。

(马成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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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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