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一银行发生持刀杀人事件
4月8日晚,一段“男子银行内持刀杀人后抢劫”的视频在网上疯传。据网友介绍,事发汕头市潮南区峡山街道一银行ATM内。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持刀突然向旁边一等候取款的年轻男子胸口猛刺数刀,致其受伤倒地,随后抢走另一取款人财物,后扬长而去。另一段视频则显示,被刺男子倒在银行外的血泊中。
当晚11时30分,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官方微博“平安潮南”对外通报:4月8日18时许,在潮南区峡山街道广发路工商银行一柜员机发生一宗抢劫杀人案件(致二人死亡)。现汕头市、潮南区二级公安机关正在全力组织侦查。
4月9日中午1时08分,潮南警方再次通过“平安潮南”微博通报:在省公安厅和汕尾警方的大力支持下,4月8日晚在潮南区峡山街道持刀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梁某豹(男,33岁,陆丰市人)已于4月9日上午在陆丰市甲子镇被汕头、潮南公安机关追捕民警抓获。
杀人抢劫应如何定罪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此类犯罪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历来都是严厉打击的重点。
抢劫罪是一种既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又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暴力性犯罪。在抢劫过程中致人死亡,包括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以及那种为抢财物不顾他人死活间接故意杀人、直接故意杀人致人死亡的,都是抢劫暴力犯罪的一种结果,是抢劫罪的组成部分。
在抢劫财物过程中致人死亡的案件申,其杀人行为实际是实施抢劫行为的使用暴力部分,只定一个抢劫罪,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和基本特征,如果单独定罪,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完全;抢劫行为如仅只抢得少量财物,又很难判处重刑。这样一来,“图财害命”这种抢劫杀人犯罪的本质特征就不能通过正确的定罪量刑得到揭示。这种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司法实际的分别定罪处刑的方法显然是不可取的。
因此,凡在实施抢劫财物行为过程中,因使用暴力,如殴打、伤害、捆绑、禁闭等行为而致人死亡的,或者直接使用暴力将人杀死的,均应定抢劫罪一罪。这样可以做到更加准确地定罪量刑。
对于直接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再掠走其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理论上做法不一,认识不同,可以再进一步研究、总结;对于已实施完抢劫行为,即财物已经到手后,再为灭口等目的而实施杀人行为的,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基本统一,即定抢劫罪和杀人罪两个罪,理论界也予认同。因为对后一种行为,行为人是以两个故意、两个行为(抢劫、杀人),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符合数罪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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