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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07月0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案情介绍:利用职务便利,造成公司遭受损失

2006年底至2007年初,被告人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操纵上市公司进行资产收购重组等活动,造成某公司遭受损失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8,050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被告人何某在某公司收购某某公司的股权过程中,采用对某某公司虚假增资的方法,致使某公司损失2,400万元。

被告人何某系某某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该公司参股的某某公司的董事长。2006年12月5日,何某操纵某某某公司向北京某2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借款5,000万元,作为某某某公司向某某公司的增资款,从而使某某公司的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6,000万元。当月8日,何某利用虚假订货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5,000万元资本从某某公司抽走,几经周转仍划至某2公司。随后,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隐瞒上述事实,操纵该公司董事会通过决议,以总资本额6,000万元为基数,从某某某公司收购某某公司48%的股权,计2,880万元,从而使某公司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购买了实际价值为480万元的某某公司的股权,造成某公司经济损失2,400万元。

2.被告人何某在海南某公司收购某公司股权过程中,擅自挪用某公司资金,致使该公司损失5,650万元。

2006年12月至2007年2月,某公司的股东某3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欲出让价值约12,000万元的某公司股权合计49,740,200股,并从某公司购回价值约11,000万元的二、五分厂资产。期间,何某利用担任某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便利,以虚假贸易合同预付款的名义,将某公司约3,000万元资金从其下属的上海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某4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4公司)转至某5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5公司),最终划至海南某公司,由海南某公司再利用该笔资金作为收购某公司股权的部分对价款支付给某3公司,某3公司再将该资金支付给某公司作为二、五分厂资产的回购款,从而完成一次周转。如此反复运作四次,从而完成资产和股权的转让。通过以上方法,何某控制的海南某公司在未支付对价的情况下,获得了某公司价值12,450万元的股权。

2006年12月,某公司的另一股东某集团所持有的24,317,800股股权将被法院拍卖,何某遂以虚假合同预付款的名义,通过某4公司将某公司的资金29,363,743.50元经某5公司划至海南某公司,用于竞拍上述股权并获成功。至此,何某控制的海南某公司以19.48%的持股比例,成为某公司第一大股东。

随后,何某通过将该股权出售给某某集团有限公司等方法,对某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并将部分资金划回某公司以弥补上述挪用留下的资金缺口。期间,何某累计占用某公司资金153,863,743.50元,案发前已归还97,363,743.50元,造成该公司实际损失5,650万元。

2009年7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何某抓获,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第二节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

被告人何某作为上市公司某科技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采用隐瞒事实、购买公司股权等方式,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正确,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何某到案后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较重的同种罪行并能当庭自愿认罪,其家属亦在判决之前主动缴纳了人民币50万元,依法应当从轻和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何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最终判决为:被告人何某犯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缴纳,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人民币五十万元,抵作罚金,上缴国库。

律师说法:股权结构分散与集中要适度

一、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存在的问题

我国上市公司以国有股、法人股为主的股权治理结构,对公司法人治理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内部人控制与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都是中国上市公司亟待解决的突出问题。

1.“内部人控制”现象严峻

所谓“内部人控制”,就是指公司经营者实际掌握了公司控制权,侵害股东利益的现象。在上市公司中,董事会是公司的主要决策机构,因此内部人控制就主要是通过公司经理层进入董事会、担任董事并占有董事会中的多数席位实现的。

董事会应当是监督经理层,但是在经理层占据董事会多数席位甚至与董事会重合的情况下,董事会的权力配置就无法就经理层进行有效的约束。更有甚者,经理层还进一步通过董事会影响甚至控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三者之间的关系就很难建立起来,从而导致内部人控制与权力滥用。

经理层滥用权力就导致其不能代表股东的利益,主要后果有:一是超越投资权限,一般是通过股东大会授权的合法形式取得,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变相突破股东大会授权。如前所述,由于内部人常通过董事会控制股东大会,因此董事长常常通过股东大会对董事会、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取得对重大投资的决定权;二是过度投资好用企业资源和信用。经理人员从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出发,往往会过度追求企业规模和业务范围,而投资的效益常被置于次要位置;三是过度在职消费,包括不合法的支出项目和合法但过分的支出项目。

2.大股东过度控制,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一股独大”的现象尤为突出,这种的股权结构,必将导致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产生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等问题。在我国实践中,在关联交易的问题上尤为突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通过不正常的关联交易,如强制上市公司为控股母公司担保、私分上市公司财产、抽逃上市公司资金等,大肆掏空上市公司。2002年底,证监会在历时7个月的“上市公司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专项检查”中发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成为了最突出的问题:检查发现共有676家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占用资金的现象,在上市公司自查结果中,也有27%的公司存在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或者资产的行为,20%的上市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提供担保。究其原因,许多上市公司是原国有企业改制基础上形成的,许多上市公司和发起人实际上是“两套牌子,一套人马”。

二、优化股权结构的建议

1.股权结构分散与集中要适度

股权机构的集中度过高,不利于股市发育,进而不利于发挥外部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促进作用。我国国有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控制的根源在于股权的过度集中,即国有股一股独大,实践表明,发达国家的股权过于分散也容易形成诸如内部人员控制等问题,因此,过于集中活骨与分散的股权结构安排都会影响企业的治理绩效。

2.降低国有股比重,实现国有股权分散化

根据股权适度与集中要适度的原则,解决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有效途径之一就是实现公司股权分散化,形成若干较大的股东共同控制、相互制约的格局。公司股权分散化有利于构造一个建立在的财产所有权与法人所有权分离基础上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关系规范的“委托代理关系”;有利于法人治理结构的再造;有利于培养稳定的大股东;有利于抑制内部人员控制,避免大股东与上市公司相互勾结损害中小股东利益。

(石珍珍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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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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