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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许可证就售房,被索要一倍赔偿

2018年03月23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导读:现实生活中,很多的开发商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时便开始预售房屋,此时是否应当承担一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呢?请看本文案例。

案情简介:无许可证就售房,被索要一倍赔偿

2013913日,葛某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XXX小区预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葛某购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小区6号楼24号车库。并预交房款70000.00元。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没有取得该小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合同返还购房款70000.00元按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并赔偿70000.00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同意返还购房款及利息。不同意赔偿70000.00元。

法院判决:不支持一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诉求

经法庭释明后,葛某将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变更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法院对其的赔偿70000.00元请求不予支持。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签订的预约协议无效。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700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交款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三、驳回原告葛金玲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被告各负担775元。

律师说法:不存在故意欺诈,无需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的规定,房地产公司作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自然与葛某签订的预售合同就应当是无效的,葛某要求解除合同就无法得到支持,因为合同自始无效。另外,房地产公司存在一定的过错,故此,房地产公司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葛某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赔偿葛某购房款的利息。但不能证明其是故意欺诈,所以,无需承担一倍购房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无许可证就售房,被索要一倍赔偿”的案例介绍,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房屋的出卖方必须在取得房屋预售证明时才能签订房屋预售合同,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若存在故意欺诈,还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如果出现纠纷,最好咨询专业律师,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王忠明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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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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