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未到期,出借人能否要求解除借款合同
基本案情
2015年,童某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洪某借款一百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一年。
半年后,洪某得知,童某某对外负债巨多、且已资不抵债,遂向童某某提出解除《借款合同》,童某某拒不理睬。洪某遂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与童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并要求童某某返还借款。
据查,受理法院自2014年年底起至原告起诉之日,前后受理起诉童某某民间借贷案件多达十三起,涉案总额达一千多万元,并且,其中六起案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童某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为《借款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前,出借人能否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中,童某某对外负债数额较大,客观上增加了其履行还款义务的风险。且在短短几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有十多起涉及被告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涉案金额过千万元,同时,童某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消极解决纠纷。作为债权人,洪某有理由相信,童某某不一定有履约能力,合同履约风险增加。因此,法院最后适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判决解除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