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邦网客服热线:15811286610
法律资讯法律咨询找律师找律所法律法规法律常识合同范本法律文书护身法宝法律导航专题婚姻房产刑事债务劳动交通合同
23岁女子工作时被男友被杀害
石某来到小娟所工作的公司,残忍地将小娟杀害。
留学生漏洞消费超2千万
“发现银行漏洞消费”消息引发关注,究竟是怎样情况呢?
法邦网蔡绍辉律师走进校园
蔡绍辉律师特邀为三年级的四个班级共160名小朋友就法律知识方面进行专项课外知识教育。
首页法邦时评法律名人谈热点追踪法邦视频明星那些事儿曝光台民生社会贪腐深度

执行阶段,能否执行隐名股东的股份

2018年04月09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执行阶段,能否执行隐名股东的股份

基本案情
耿某欠潘某一百万元的债务,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耿某限期内归还款项。规定期限内,耿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耿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潘某要求执行耿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根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上显示,耿某的儿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该公司出资时的资金一百万元,是从耿某儿子的账户上转的款。但当时耿某的儿子刚参加工作不久,并且,耿某经常参与该公司的管理实务,因此,潘某认为耿某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法院执行耿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被执行人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如果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真正出资,在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是股东,更不能执行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本案中,无论被执行人的儿子的出资资金是不是被执行人出资的,只要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没有被执行人的名字,那么,在现阶段,在法律上被执行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执行其在公司的股份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被执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确认被执行人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证明被执行人是该公司的真正股东。在没有经过确权诉讼,就直接执行其股权,那么执行程序就直接替代了审判程序,属于以执代审,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程序。因此,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法邦网-用法律解读新闻:律师介绍

张美玲律师



[责任编辑:马琳]

网友评论

 共0人参与 - 点击查看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法邦网立场。

时评律师介绍

张美玲律师
张美玲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广东省法学会会员,从事法律工作近十年。先后...
张美玲律师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15811286610

合同纠纷 债权债务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近期更新

时评律师

蔡绍辉律师
时评律师:蔡绍辉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李先奇律师
时评律师:李先奇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 劳动纠纷
李顺涛律师
时评律师:李顺涛
擅长领域: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高文龙律师
时评律师:高文龙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吕方征律师
时评律师:吕方征
擅长领域:罪与非罪 量刑

推荐阅读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关于法邦网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反馈留言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