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阶段,能否执行隐名股东的股份
基本案情
耿某欠潘某一百万元的债务,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由耿某限期内归还款项。规定期限内,耿某未履行还款义务,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据了解,耿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隐名股东,潘某要求执行耿某在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
根据工商局的登记资料上显示,耿某的儿子是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三十的股权。该公司出资时的资金一百万元,是从耿某儿子的账户上转的款。但当时耿某的儿子刚参加工作不久,并且,耿某经常参与该公司的管理实务,因此,潘某认为耿某是该公司的隐名股东,要求法院执行耿某在该公司的股份。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被执行人是否是公司股东,应当以工商登记上的股东名册为依据。如果股东名册上没有登记的,无论被执行人是否真正出资,在股权确认之前,在法律上都不能认定被执行人是股东,更不能执行法律上不认可的股份。
本案中,无论被执行人的儿子的出资资金是不是被执行人出资的,只要工商登记股东名册上没有被执行人的名字,那么,在现阶段,在法律上被执行人就不是公司的股东,执行其在公司的股份就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退一步讲,如果有证据证明确实是被执行人出资成立的公司,应当通过诉讼确认被执行人持有该公司的股权,证明被执行人是该公司的真正股东。在没有经过确权诉讼,就直接执行其股权,那么执行程序就直接替代了审判程序,属于以执代审,严重违反了法律的相关程序。因此,隐名股东的股份不能直接执行。
(张美玲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