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的区别
基本案情
2014年,宋某与某公司签订了关于B公司的建筑工程承包协议,宋某向某公司交纳18万元保证金。
次日,宋某与B公司主要负责人彭某签订工程承包协议,宋某向B公司交纳24万元保证金。
后,宋某与俞某签订钢筋工工程承包合同,宋某收取俞某的保证金30万元;宋某将木工、油漆工程分包给韩某、邓某,宋某收取韩某、邓某的保证金共60万元。
期间,因宋某未交付与B公司约定的剩余保证金,致使建设工程不能开工。
两个月后,宋某组织设备进工地施工时,被工地原施工人员阻止。宋某在明知工地将无法开工的情况下,仍然与封某签订分包合同,将已分包给俞某的钢筋工工程重复分包给封某,收取封某10万元保证金。
当日,宋某离开当地,到其他城市逃避索债。
宋某共收取的“保证金”共计100万元,其中42万元用于缴纳保证金,6万元购买仪器设备,9万元送给他人作好处费,余款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个人外债。
后案发,俞某、韩某邓到公安报案。公安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
人民检察院认为,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审判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宋某分别与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宋某和对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该建设工程真实存在,因此,认定宋某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证据不足。
但宋某在组织人员进入工地受阻后,明知该工程已经无法施工,仍虚构事实,与封某签订分包合同,存在骗取宋某10万元保证金的事实,并且,事后逃避索债。宋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合同诈骗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
因此,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综上,依照《刑法》规定,判决:一、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宋某退赔犯罪所得,返还受害人。
张美玲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刑民交叉案件,重点在于本案的合同诈骗金额应以多少计算,100万保证金是否都属于合同诈骗数额?
宋某分别与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分别交给某公司及B公司保证金42万元,同时,宋某为了承揽该工程,购置了施工设备,组织施工人员准备进驻工地。因此,宋某分别与某公司、B公司及彭某等人签订的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该工程真实存在,后来,因客观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合同,这属民事合同纠纷范围。因此,宋某收取的俞某、韩某、邓某保证金90万元不能认定为合同诈骗数额。
但宋某在组织施工人员进场受阻后,明知该工程已无法施工,原承包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下,仍虚构事实与封某重复签订分包合同,并收取封某10万元保证金,又马上逃至其他城市藏匿,宋某的上述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宋某收取封某的保证金10万元应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数额。
本案合同诈骗金额应该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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