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于2015年6月至2017年1月在一家公司从事装修工作。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却为其缴纳了在职期间的社会保险。双方在工作期间约定了固定工资和休息日,且孙某工作期间有考勤,工资签收,缺勤也被扣款。离职后孙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企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公司称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而是“承包关系”,由孙某承包部分装修工作,社保费也是应孙某要求为其代缴,因此不应认定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判决:经过劳动仲裁与法院的两级审理,最终判定企业与员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责令公司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偿付工资。
理由:法院认为,由于孙某在公司工作,并接受管理的事实,法院确认用人单位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判决公司偿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万元。
律师说法:单位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及记录了员工的考勤,应当被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所谓劳动关系,其基本特征是劳动合同主体一方为单位,一方为个人,个人与单位之间存在隶属关系,劳动者受单位劳动纪律的约束,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从单位领取劳动报酬。本案中,单位以“与员工是承包关系”为借口,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且否认劳动关系,这显然不能成立,因为单位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记录了员工的考勤,并且存在工资签收,依法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单位向劳动者赔偿双倍的工资差额。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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