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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盐荒祸起散布谣言——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11年03月21日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日本3.11大地震之后,网上盛传着日本核泄漏将扩散到国内,补碘可以防止核辐射,而且海水质量将受到核污染,今后产的海盐不安全的虚假信息。一时之间,全国大部分地区出现抢购食盐的浪潮,随处可见抢购食用盐的人流。不少超市和便利店含碘食盐都已售罄,一包平时售价仅1.3元的500g食盐甚至卖到10元的“天价”。

互联网信息传播具有快速性、发散性的特点,虚假恐怖信息一旦在网上出现,能在短时间内形成大范围传播,极易引发社会恐慌,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网络是一个开放的平台,上网者可以在网络上畅所欲言。然而如果因为网络的相对自由而“信口开河”,不仅仅是一个道德上应当受谴责的行为,更是一个受到我国相关法律规制的行为。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的唐红新律师做出如下解读:

应当明确的是,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是一种违法的行为。

如果是中伤他人的谣言,需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为他人恢复名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若给他人名誉造成了严重影响,则会涉嫌侮辱罪或诽谤罪而受到刑法的惩处。

如果是故意散布虚假恐怖信息,造成社会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造成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的后果,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人都在社会交流中,就必然传递消息,消息大多并非亲身经历,而是看来听来的二手三手消息。大多数人在向他人转述时,会根据逻辑合理程度或现实可能程度作出经验性猜测判断和加工,因而谁也做不到保证完全“真实”。

因此,笔者建议,想要尽可能减少不真实的谣言,除了需要构建一个信息畅通的环境外,更需要我们在信息传递过程中慎重对待,以免在造成社会恐慌的同时也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作者:唐红新律师现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刑事辩护专业委员会主任,刑事辩护专家律师,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律师协会会员,中国法学会会员。

(唐红新律师供法邦网-法邦时评专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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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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